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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规定》(全文)

2013-11-28 18:39|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1090|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文化装备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文化装备,是 ...


第七章文化装备维修保障
第三十条文化装备维修保障实行社会化保障与军队自行保障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文化装备在保修期内以供应商负责维修为主。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负责协调、监督供应商履行维修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应当负责边海防、分散执勤部队的文化装备和野战文化特种器材等重点维修保障。
列入文化装备体制的部队文化专用车辆底盘的修理,由军以下部队装备维修保障机构保障。
第三十三条军以下部队宣传部门,应当培养文化装备维修保障人才,建立文化装备维修保障点,负责文化装备的一般维修保障。
经旅团政治机关批准,也可将文化装备送到地方专业维修点维修。
第三十四条文化装备维修费由部队按照联(后)勤供应渠道和标准自下而上逐级计领。
第八章文化装备退役与报废
第三十五条经鉴定,符合退役、报废标准的文化装备,应当退役或报废。
文化装备退役、报废标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组织制定。
第三十六条文化装备退役、报废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提出计划,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文化装备的退役、报废由总政治部审批,价值5万元以下的文化装备的退役、报废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同级财务部门,据此办理军队国有资产计价挂账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退役、报废的文化装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教学、拆件维修或废旧物资处理。
处理退役、报废文化装备回收的经费,列入“总部统筹物资报废处理收入”科目核算,除按规定上交总部20%外,留用部分转入单位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使用时列入有关预算科目安排,主要用于文化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章教育培训与技术安全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治机关和基层部队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爱护文化装备的教育。
第三十九条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应当定期组织文化装备管理知识和维修保障专业技术培训,加强部队文化装备管理人才建设。
开设军队基层文化工作课的军队院校,应当把文化装备管理纳入教学内容。
第四十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装备实施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根据需要自行添置适合本部队使用的文体器材和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化装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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